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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股票配资网 股市必读:塞力医疗(603716)5月19日董秘有最新回复

发布日期:2025-06-03 21:25    点击次数:186

安全的股票配资网 股市必读:塞力医疗(603716)5月19日董秘有最新回复

截至2025年5月19日收盘,塞力医疗(603716)报收于11.11元,下跌0.36%,换手率5.76%安全的股票配资网,成交量11.0万手,成交额1.22亿元。

董秘最新回复

投资者: 请问公司6月底需要还多少募集资金,公司的立案调查都结束了吗?董秘: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有4.68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待归还。关于立案调查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调查相关事项请查看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当日关注点交易信息汇总: 主力资金净流出1840.33万元,占总成交额15.14%;散户资金净流入2303.85万元,占总成交额18.96%。公司公告汇总: 塞力医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审议通过了包括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在内的八项议案,国浩律师认为会议合法有效。公司公告汇总: 控股子、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确保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交易信息汇总

5月19日,塞力医疗的资金流向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1840.33万元,占总成交额15.14%;- 游资资金净流出463.52万元,占总成交额3.81%;- 散户资金净流入2303.85万元,占总成交额18.96%。

公司公告汇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显示,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国浩律师受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会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进行。

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4月29日发布通知。现场会议在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10号公司A栋A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349名,代表股份33,119,049股,占总股本17.707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包括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确认董事和监事薪酬等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统计。国浩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716 证券简称:塞力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0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9日在武汉市东西湖金山大道1310号公司A栋A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34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119,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70%。会议由董事长温伟主持,所有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八项议案,包括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公司董事及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各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7关联股东温伟、赛海(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政已回避表决。议案5、6、7、8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陈一宏、姚璐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控股子、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4331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532698000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塞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四川塞力医智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SPD)业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丙方作为保荐机构负责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乙方每月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若甲方二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协议自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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